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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
  • 发布人:zengchunye
  • 所属: 柳州在线
  • 2011/8/10 15:12:51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留住更多优秀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柳州市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的若干规定》(柳发〔20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鼓励引进的对象和范围
   鼓励企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的下列紧缺专业人才:
   (一)引进到工业企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大型或骨干企业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技师、博士(全日制,在海外取得的博士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认证书,下同)。
   (二)引进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拥有主任医师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博士。
   (三)引进到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工作,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副高以上职称的“双师型”教师、博士以及拥有高级技师等级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引进到农、林、牧、渔业及其他涉农事业单位工作的,拥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博士。
   (五)引进到城建、科研事业单位工作,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
   (六)引进到文化、艺术、体育、社科研究等事业单位工作,拥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
   二、优惠待遇
   市属及中区属在柳工业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引进有符合上述条件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的人才(本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或合同),可享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下列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用人单位每引进1名紧缺专业人才,可享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20万元人才住房和安家补助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本人的优惠待遇。
   1.配偶安置。随调配偶的安置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确需协调安排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予以协调。其中,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拥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的可平行安置,特殊情况需安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子女就读。子女需进入我市就读的,由市教育局协调,优先妥善安排。
   3.引进两院院士等特殊专业人才的待遇另行制定。
   三、优惠待遇的申报和办理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经费划拨到用人单位。一般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对引进人才配偶安置及子女就读事项的办理,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四、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联合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优惠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紧缺专业人才的使用情况及优惠待遇落实情况报告。引进的人才服务年限不满5年的,收回已经发放的住房和安家补助奖励。
   (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机制和人才业绩评估机制,并每年定期更新、制定、发布紧缺人才专业需求目录,对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三)住房和安家补助奖励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优惠待遇、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除追回违规所得外,还对其不良信用进行记录,对该单位今后申报的政府优惠待遇不再审核。对其责任人要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给予优惠待遇的决定》(柳发〔1999〕29号)同时注销。
   (二)本规定与《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发〔2006〕1号)不一致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